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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刑一终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梅录选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某甲,梅某乙,梅某,梅某丙,梅某丁,梅某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一终字第00288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某甲,住周至县。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某乙,工程师,住汉中市汉台区,现暂住周至县。系本案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梅某丙,住周至县,农民。2013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同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6日被逮捕。现已释放。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梅某丁,住周至县,农民。系被告人梅某丙之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某,住周至县,农民。系被告人梅某丙之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梅某戊,住周至县,农民。系被告人梅某丙之弟。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审理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梅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周刑初字第00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梅某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某甲15882.5元;被告人梅某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某乙1895.1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抗诉,本案的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某甲、梅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遗漏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周至县人民法院(2014)周刑初字第00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人梅某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某甲15882.5元;被告人梅某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某乙1895.1元;二、发回周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斌代理审判员  李欣烨代理审判员  尚柏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