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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辛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丽君与被告张志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辛民初字第2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2月22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军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法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