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辛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丽君与被告张志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辛民初字第2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2月22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军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法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