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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三刑执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华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三刑执字第00723号罪犯王华,男,汉族,964年8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6日作出(2001)江中法刑经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4年6月2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王华曾减刑三次共四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王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王华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表扬11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王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期限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惠欣审判员  刘 明审判员  董晓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廷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