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费寒菊与薛良凤、万文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寒菊,薛良凤,万文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118-1号申请执行人费寒菊,女,197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区。被执行人薛良凤,女,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万文周,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费寒菊与被执行人薛良凤、万文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薛良凤、万文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薛良凤、万文周银行存款人民币216845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薛良凤、万文周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