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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行不受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红玉、张立凤等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玉,张立凤,王玉林,陈志海,王连勇,王玉雄,刁淑珍,王连锋,缪海侠,陈玉文,王新炜,黄淑华,朱红莲,王卫东,王文学,史国忠,庄春艳,史国臣,冯术云,史国全,赵素芹,王君贤,王立民,王晓波,李占富,刁淑军,谢荣,李春红,谢钢,刁淑云,谢志伟,谢志超,于春艳,卢桂云,王建国,张玉花,XX,席福田,席国良,席宇清,王庆祝,王艳秋,王海东,王素芳,王海军,年广贺,王秀珍,年海超,张秀君,宋永亮,宋海龙,范艳华,孟立春,席国军,谢顺,岳秀兰,刘素珍,王玉忠,王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不受字第7号起诉人王红玉。起诉人张立凤。起诉人王玉林。起诉人陈志海。起诉人王连勇。起诉人王玉雄。起诉人刁淑珍。起诉人王连锋。起诉人缪海侠。起诉人陈玉文。起诉人王新炜。起诉人黄淑华。起诉人朱红莲。起诉人王卫东。起诉人王文学。起诉人史国忠。起诉人庄春艳。起诉人史国臣。起诉人冯术云。起诉人史国全。起诉人赵素芹。起诉人王君贤。起诉人王立民。起诉人王晓波。起诉人李占富。起诉人刁淑军。起诉人谢荣。起诉人李春红。起诉人谢钢。起诉人刁淑云。起诉人谢志伟。起诉人谢志超。起诉人于春艳。起诉人卢桂云。起诉人王建国。起诉人张玉花。起诉人XX。起诉人席福田。起诉人席国良。起诉人席宇清。起诉人王庆祝。起诉人王艳秋。起诉人王海东。起诉人王素芳。起诉人王海军。起诉人年广贺。起诉人王秀珍。起诉人年海超。起诉人张秀君。起诉人宋永亮。起诉人宋海龙。起诉人范艳华。起诉人孟立春。起诉人席国军。起诉人谢顺。起诉人岳秀兰。起诉人刘素珍。起诉人王玉忠。起诉人王胜利,男,1991年1月4日生,汉族,住遵化市侯家寨乡北小厂村东沟**号,身份证号1302811991********。以上起诉人的诉讼代表人为起诉人王红玉、张立凤、王玉林、陈志海。起诉人王红玉等59人请求依法确认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遵化市人民政府违法占地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请求责令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查处遵化市人民政府违法侵占原告位于侯家寨乡北小厂村第三小队五道沟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遵化市人民政府是否违法占地尚未依法确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红玉等59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军代理审判员  张 翔代理审判员  任立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邱子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