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04号原告许某某,住晋江市。被告李某某,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审判员 于炳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清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