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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门子清与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13—1号原告:门子清,男,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门永国,男,194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系门子清父亲)。被告: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会战路。负责人:盛星,该办公室主任。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488241—3。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迎宾路,组织机构代码76687170—7。法定代表人:金克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门子清与被告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