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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白随平与高丑仁、贾涛、贾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随平,高丑仁,贾涛,贾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1850号原告白随平,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杨树萍,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丑仁,女,汉族,1966年3月4日生。被告贾涛,男,汉族,1990年6月23日生。被告贾婷,女,汉族,1988年8月8日生。原告白随平诉被告高丑仁、贾涛、贾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随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树萍、被告贾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份,贾瑞祥从原告处购车一辆,车牌号为蒙CVQ8**白色丰田车一辆,折款为380000元,由于当时未付车款,故贾瑞祥为原告书写欠据一张,原告催要欠款但是贾瑞祥一直拖延。贾瑞祥因病去世,由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贾瑞祥之妻高丑仁依法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贾涛、贾婷作为贾瑞祥的继承人,依法判决。继承贾瑞祥的财产,故应该在继承遗产的额度内承担给付原告的责任。因贾瑞祥在诉讼期间去世了,所以我方追加贾婷、高丑仁、贾婷为被告。无奈,原告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高丑仁、贾涛、贾婷给付原告车款380000元。被告贾涛辩称,贾瑞祥从原告处顶车欠款的事情,三被告均不清楚。因现在我家比较困难,要账的人很多,我们没有钱还账。380000元欠款的事情三被告均不知情现在无能力清偿,可待有能力后再给原告清偿债务。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贾瑞祥从原告白随平处购买车牌号为蒙CVQ8**白色丰田二手车一辆。车价款为380000元。由原告白随平与贾瑞祥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一份。由于当时未付车款,贾瑞祥为原告书写欠据一张,内容为:今欠到车款380000元。原告将车辆交付贾瑞祥索要欠款,贾瑞祥一直拖延未付。2014年7月17日,原告将贾瑞祥诉至法院。贾瑞祥于2014年6月中旬发现患有胃癌,治疗了45天,于2014月7月31日患胃癌去世。又查明,被告高丑仁与贾瑞祥系夫妻关系,被告贾涛、贾婷系被告高丑仁与贾瑞祥的婚生子女。诉讼期间被告贾涛、贾婷、高丑仁确认为贾瑞祥的继承人,因而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产生。2014年1月14日,贾瑞祥与原告白随平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贾瑞祥为原告书写欠据一份,该欠据是贾瑞祥在与被告高丑仁夫妻存续期间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为贾瑞祥配偶的被告高丑仁对该笔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贾瑞祥因病去逝后,作为贾瑞祥子女的贾涛、贾婷与其母亲高丑仁是贾瑞祥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贾涛、贾婷与高丑仁应在贾瑞祥遗产的实际价值的范围内承担偿还原告白随平380000元车款的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丑仁偿还原告白随平车款38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贾涛、贾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在继承贾瑞祥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原告白随平车款3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贾涛、贾婷、高丑仁承担,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界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苑洲田人民陪审员  连小艳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