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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利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何耀伏申请执行吴忠市金元方虫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存款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耀伏,吴忠市金元方虫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何耀伏,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忠市金元方虫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忠市金元方虫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何耀伏转款31480元、违约金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3元,申请执行费302元。被执行人吴忠市金元方虫业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何耀伏支付20000元后,下剩执行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忠市金元方虫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代理审判员  高亚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