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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禹修福与麻福余、秦月梅、麻根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修福,麻福余,秦月梅,麻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禹修福,男,汉族,1960年6月26日出生,住浑源县东坊城乡水磨疃村。被执行人麻福余,男,汉族,1959年11月2日出生,浑源县东坊城乡水磨疃村人。被执行人秦月梅,女,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浑源县东坊城乡水磨疃村人。被执行人麻根,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浑源县东坊城乡水磨疃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浑源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浑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禹修福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被执行人麻福余、秦月梅、麻根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麻福余、秦月梅、麻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禹修福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秦月梅在中国农业银行浑源县支行有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秦月梅在中国农业银行浑源县支行有账户存款9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秦月梅在中国农业银行浑源县支行所有的存款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文孝执行员  常有林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穆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