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民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柏承铨与许孙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承铨,许孙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2480号原告柏承铨。委托代理人傅小景,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孙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0幢。负责人张雪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岭、仇昊,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承铨与被告许孙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承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柏承铨负担。审 判 长 刘 斌人民陪审员 樊小玲人民陪审员 伏永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童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