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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珲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秀兰与被执行人孔繁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兰,孔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珲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兰,女,汉族,现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孔繁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张秀兰与被执行人孔繁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珲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1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繁君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珲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高振玉审判员  邢德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