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军,张兴,胡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009号申请人张君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张兴,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胡洁,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人张君军与被执行人张兴、胡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4)歙民一初字第0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兴、胡洁的银行存款409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永来(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