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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军,张兴,胡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009号申请人张君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张兴,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胡洁,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人张君军与被执行人张兴、胡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4)歙民一初字第0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兴、胡洁的银行存款409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永来(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