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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腊秋丽与罗传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腊秋丽,罗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腊秋丽,女。被执行人:罗传彬,男。本院在执行腊秋丽与罗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民二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