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腊秋丽与罗传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腊秋丽,罗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腊秋丽,女。被执行人:罗传彬,男。本院在执行腊秋丽与罗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民二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