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执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2014)龙执字第32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匀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光耀,谭彩霞,梁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22-1号申请执行人都匀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都匀市XXX路XXXX小区XX栋XX层。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金XX,系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邓XX,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唐光耀,男,1978年XX月XX日生,住址:广西省凤山县人,住凤山县XX乡XX村XXX号,身份证号:4527271978XXXXXXX。被执行人谭彩霞,女,1975年XX月XX日生,广西省环江县人,住环江县XX乡XX村XXXX,身份证号:4527241975XXXXXX。第三人梁金民,男,壮族,1988年XX月XX日生,广西省上林县人,住广西省上林县XX镇XX村XXX,身份证号:4521241988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光耀、谭彩霞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本院依法按照执行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唐光耀、谭彩霞所有的车牌号为桂XXX**的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桂XXX**的汇达牌重型平板半挂车一辆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1月20日,第三人梁金民以155772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桂XXX**的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桂XXXX**的汇达牌重型平板半挂车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唐光耀、谭彩霞所有的桂XXX**号车和桂XXX**号车的所有权归第三人梁金民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登武审 判 员 张 涛审 判 员 陈德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永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