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李彦宇与金正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宇,金正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李彦宇。委托代理人:陈志惠,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正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宇为与被告金正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19日,原告李彦宇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金正科赔偿原告李彦宇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2015年1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正当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彦宇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惠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