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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XX德诉被告四川园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德,四川园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67号原告XX德,男,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魏传政,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园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发俊,经理。原告XX德诉被告四川园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XX德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德撤回对被告四川园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由原告XX德承担。审判员  向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苟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