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终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方磊与康佐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佐华,方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119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康佐华。委托代理人陈以亮。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方磊。委托代理人贾卫龙,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康佐华因与被上诉人方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庙民初字第0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上诉人康左华在二审中提交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庙民初字第04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77元,退还给上诉人康左华。审 判 长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满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