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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与赵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430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组织机构代码73656352-7。法定代表人翁春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正军,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赵娟,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7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彭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权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