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郊民初字第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初字第0994号原告申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佩琴,山西省晋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涵墨人民陪审员 王和平人民陪审员 吴莹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庞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