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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郊民初字第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初字第0994号原告申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佩琴,山西省晋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涵墨人民陪审员  王和平人民陪审员  吴莹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庞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