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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郑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郑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720号原告辛某某,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郑某某,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民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辛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