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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旭高与南通辰亚纺织有限公司、如东县辰驰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43号申请执行人金旭高。被执行人南通辰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镇东村六组。法定代表人蔡鹏驰,董事长。被执行人如东县辰驰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镇东村六组。法定代表人蔡建华,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金旭高与被执行人南通辰亚纺织有限公司、如东县辰驰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东岔民初字第0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南通辰亚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金旭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承担从2014年5月29日起至本金全部归还之日止的���息损失,标准按照年息5.6%计算,于2014年11月20日前履行。二、被告如东县辰驰线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南通辰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辰亚纺织有限公司、如东县辰驰线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5月停产至今,暂无一次性金钱履行能力。其有清花机、梳棉机、出让土地等财产可供财产执行,本院已于2014年12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如东县辰驰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如东县双甸镇镇东村6组的地号为06-212-(006)-004出让土地2923.4平方米的财产。关于南通辰亚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本院在(2014)东执字第619号丛晓云等202人申请执行南通辰亚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工伤待遇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6日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介于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00000元及执行费44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岔民初字第0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玉军执行员  祁卫东执行员  单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