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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3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李建平、陈慧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37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郑荣伟。被执行人李建平。被执行人陈慧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玉商特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7510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0151元,诉讼费57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建平与陈慧燕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渝汇蓝湾国际20幢1单元202室的一套房产(产权证号:1××4、1××5)及其土地使用权(玉国用(2012)第0032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俞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