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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邓琦诉四川省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琦,四川省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460号原告邓琦,男。被告四川省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小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邓琦诉四川省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琦于2013年1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0元,由原告邓琦负担。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芷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