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黄贵彬与黄顺规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贵彬,黄顺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黄贵彬。被执行人黄顺规。关于申请执行人黄贵彬与被执行人黄顺规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富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顺规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黄贵彬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贵彬与被执行人黄顺规于2015年1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即:黄贵彬申请执行标的为30660元整,其自愿放弃8000元,由被执行人黄顺规一次性支付22660元。放弃8000元,黄贵彬不再要求黄顺规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宁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金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