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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丛宝君与窦靖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宝军,窦靖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丛宝军被执行人:窦靖灏本院在执行丛宝军与窦靖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靖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丛宝军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靖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强代理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