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冯明伟与重庆澳彩科鼎塑染色母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明伟,重庆澳彩科鼎塑染色母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0846号原告冯明伟,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澳彩科鼎塑染色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姜家岩社区11组,组织机构代码66085798-2。法定代表人魏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明伟与被告重庆澳彩科鼎塑染色母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明伟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明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冯明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冯明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冷洪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