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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24-1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忠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470000元,冻结被告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立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于祥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陶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