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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军、王虎、王光贵与马福龙、许永刚、新疆昌吉市鑫航商贸有限公司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王虎,王光贵,马福龙,许永刚,新疆昌吉市鑫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申请执行人王虎,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光贵,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马福龙,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许永刚,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新疆昌吉市鑫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13769元、执行费3106.54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俪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