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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于风祥与毛述鹏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风祥,毛述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于风祥,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佩春,新疆韩佩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述鹏,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风祥诉被告毛述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风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风祥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风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昝健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