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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民一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063号原告:孙某,女,农民,住莘县。被告:盛某,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盛屯村人,住本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交纳。审判长  李秋华审判员  葛士俊审判员  任善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