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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抗生与被执行人李清印、尹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宛龙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张抗生,男。被执行人李清印,男。被执行人尹玉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尹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玉军自接到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抗生履行欠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840元、执行费3220元。被执行人李清印现下落不明。2014年6月10日,张抗生与尹玉军达成和解协议,尹玉军履行2万元后再无履行。下余本金180000元、诉讼费4840元、执行费3220元、一般债务利息14400元、迟延履行金20万计算至2014年6月10日2100元、迟延履行金18万自2014年6月11日计算至2015年1月10日6615元,所有款项共计21117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尹玉军系南阳市医专职工,有工资收入,李清印系南阳市卧龙区政府工作人员,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尹玉军、李清印的工资收入211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付浩代理审判员  靳志刚代理审判员  王剑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殷旭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