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03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秦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秦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3364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中路490号。注册号:320681000101271。负责人陈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学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秦建军。送达地址: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592号正章洗衣店。申请执行人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15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秦建军于2014年9月15日前向申请人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座落于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590号商住综合楼底层由南向北第二、三间2014年的租金54663元、滞纳金10000元,合计64663元。如逾期,则按69663元支付,并由被告秦建军按69663元支付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089元。因被执行人秦建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96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秦建军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2014年11月26日,查封了其名下的苏F×××××号牌车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建军向申请人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60000元。现尚未执行到位96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人员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车辆手续、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履行了部分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1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