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詹家俊与被告童发志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家俊,童发志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33号原告詹家俊,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20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代高才,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2日,住泸州市纳溪区。被告童发志,男,汉族,男,生于1975年11月10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家俊与被告童发志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家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家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家俊撤回对被告童发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詹家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玳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