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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彬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彬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彬,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辰溪县,住辰溪县。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O07年8月22日、2010年8月19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O12年7月24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2日,同日被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现押辰溪县看守所。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辰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张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彬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彬撤回上诉。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4)辰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步鸿审 判 员  陈燕琳代理审判员  刘哲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