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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陈珠英与朱文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珠英,朱文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57号原告陈珠英。委托代理人林丰阳,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珠英与被告朱文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珠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珠英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珠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陈珠英负担。审判员  XX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吴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