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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翟莹与孙登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莹,孙登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206号原告:翟莹。被告:孙登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莹诉被告孙登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实际应收取200元,由原告翟莹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黛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