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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受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受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即(2008)石民一终字第004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乙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所申请执行2014年医药费35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2015)矿受执字第00001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矿元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