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桂海、李士炼等与温德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温德连,李桂海,李士炼,李续满,李续顺,张积,朱明,李英,姚吕生,武桂春,翟兴海,刘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温德连,个体。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桂海,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士炼,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续满,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续顺,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积,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明,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英,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姚吕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武桂春,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翟兴海,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连生,农民。再审申请人温德连与被申请人李桂海等11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宣区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温德连的再审申请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申 飞审 判 员 张宏斌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甜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