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刑监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马来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陇刑监执字第104号罪犯马来太,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东乡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广河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七刑初字4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来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4日交付武都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陇刑执字第2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6日以(2014)武狱减字第616号减刑建议书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没有一起违规违纪事情发生。敢于同违规违纪行为做斗争,近期向直管民警汇报违规违纪行为2起,均查证属实。在“三课”学习中,各门功课成绩优良,并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学习和讲座。该犯劳动改造中,成绩突出,吃苦耐劳,勤于钻研技术。该犯任劳任怨,埋头苦干,在生产劳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来太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且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2、“三课”统考成绩单。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来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张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