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冠执字第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关于李崇涛申请执行赵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崇涛,赵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614-1号申请执行人李崇涛,男。被执行人赵忠山,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4)鸡冠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忠山在某银行xxx账户内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赵忠山在某银行xxx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赵忠山在某银行xxx账户内的存款108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赵忠山在某银行xxx账户内的工资收入每月除保留的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费450元钱可自由支取外其余款项全部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2015年2月5日至2015年8月5日。到期后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未申请导致自动解除冻结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乘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