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徐志敏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特字第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负责人:黄阳波。委托代理人:安祖贵、章正国。被申请人:徐志敏。被申请人:冯丽萍。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晓瑶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10年3月17日,被申请人徐志敏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一份,授信额度为人民币80万元,授信期限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抵押物为两被申请人共同所有的座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山马村西路桥大道5××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路国用(78)字第16**号,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3月4日,被申请人徐志敏根据上述合同向申请人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4日至2015年3月3日,年利率为7.2%,逾期利率为10.8%。但贷款发放后,被告申请人未按时偿还第三、四季度利息,截至2014年12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29565.47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要求对两被申请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山马村西路桥大道5××号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拍卖,申请人对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8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抵押物即两被申请人共同所有的座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山马村西路桥大道5××号的房地产已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并于2014年12月24日成交,申请人的抵押权已经可以实现,无需再申请,故对申请人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周晓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秀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