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虞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范学忠与张亚军、胡保民、张改玲、胡光宇、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学忠,张亚军,胡保民,张改玲,胡光宇,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虞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范学忠,男,194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范银霞,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张书利,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军,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被告胡保民,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张改玲,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胡光宇,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柘城县。法定代表人徐广德,经理。被告胡光宇、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保国,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李栋森。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学忠诉被告张亚军、胡保民、张改玲、胡光宇、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雷、苗雨、代理审判员马宇飞独任审理本案,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各项法律文书。于2015年1月23日在本院利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范银霞、张书利、被告张改玲、胡保民、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和胡光宇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保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广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1日10时30分许,在田界线利民镇白庄,原告骑着自行车正常行驶,被被告张亚军驾驶的豫N698**号货车从后侧撞击致伤。后入住虞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处骨折,治疗花费数万元,尚需二次手术。对事故责任,经交警认定被告张亚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被告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综上所述,被告违章驾驶将原告撞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现依法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90000元。被告胡保民、张改玲辩称,豫N698**号货车是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购买,并办理行车证,于2013年公司将该车卖给被告胡光宇,胡光宇聘用被告张亚军为司机,张亚军开车过程中出的该事故。二答辩人虽然是被告胡光宇的父母,但与该车没有任何关系,该车是胡光宇个人出资购买跑运输,所以该车的实际车主是胡光宇,答辩人和儿子早已分家另过,该车是胡光宇个人的车,不是胡光宇和答辩人的家庭用车,所以原告追加二答辩人为被告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驳回原告对二答辩人的起诉。被告胡光宇代理人刘保国口头辩称:1、对责任认定无异议;2、车辆系我个人出资购买与父母无关;3、车辆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足以赔偿原告,另外我已为原告垫付47000元费用,应在保险公司赔偿款中予以返还。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公司柘城分公司代理人刘保国口头辩称:1、对责任认定无异议;2、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和50万限额不计免赔商业险,足以赔付原告;3、肇事车辆系挂靠经营车辆,公司不享受营运利润,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代理人口头辩称:1、原告诉请过高,部分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依涉案保险条款承担相应的替代赔偿责任。3、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程序费用。4、本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还有豫NA18**号客车驾驶员为张宏超,虽然在本事故中没有责任,但仍然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如原告不申请追加张宏超及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话,我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免赔付10%。5、本事故还有受害人谢东亮,交强险的限额应当预留。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范学忠的身份证及户口本,证明原告范学忠的基本情况,出生于1944年9月19日,事故发生时70岁,农业家庭户口;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责任。范学忠无责任,张亚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3,保险单两份,证明被告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万元,还参加了不计免赔特约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4,责任车辆的行驶证,证明该车登记车主为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公司柘城分公司;5,司机张亚军的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张亚军具有驾驶资格;6,实际车辆所有人胡保民、张改玲、胡光宇的户口本,证明该车为三人的家庭用车;7、范学忠的入院证、诊断证明、病例资料,证明范学忠的病情及治疗情况,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颅骨骨折及脑挫伤等,伤势非常严重,住院34天;8,医疗票据20张,证明范学忠花费医疗费37089元;9,交通费票据12张,证明花费交通费142元;10,伤残鉴定及鉴定费收据,证明范学忠的伤残程度为一处九级两处十级,继续治疗费为5000元,护理期限为一人护理90天,花费鉴定费1900元。据此,原告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成立的。六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公司柘城分公司及胡光宇对证据1、2、3、4、5、6、7无异议。对证据8中的部分票据有异议,其中矫形器2200元有异议,因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无法证明其合理性。对证据9交通费票据其中有范海良与本案无关联,其他交通费由法庭酌情支持。对证据10伤残鉴定无异议,但对鉴定费收据有异议,因为不是正规发票,不应支持。被告中国人民财险商丘市分公司对证据2本身无异议,但该证据证明张宏超驾驶车辆豫NA18**号客车虽无责任,但根据交强险的条款规定,应当对原告承担无责10%的赔付即12100元。对证据8有异议,其中矫形器如果属实,这属于残疾赔偿的范围,不属于医疗费的范畴,但原告购买该矫形器没有相关医嘱,保险公司不认可。对证据9同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公司柘城分公司代理人意见。对证据1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认可十级伤残,不认可九级,已申请重新鉴定。后期治疗费过高、护理期限过长,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的范围。对其他证据1、3、4、5、6、7均无异议。被告胡保民、张改玲质证意见同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公司柘城分公司。被告张亚军庭审时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3、4、5、6、7被告被告胡保民、张改玲、胡光宇、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均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对证据本身无异议,本院依法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支持,对其认为该证据证明张宏超驾驶车辆豫NA18**号客车虽无责任,但根据交强险的条款规定,应当对原告承担无责10%的意见予以支持。对证据8,五被告对该组证据中矫形器票据有异议,但原告因本次事故多处骨折,从原告的医嘱中显示“患肢不负重功能锻炼”,购买使用矫形器有利于原告的病情恢复,确系原告范学忠为治疗所花费,对该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9五被告的异议理由予支持,应除掉与本案无关的范海亮的交通费票据93元。对证据1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认为认可十级,不认可九级,但该鉴定系我院公开对外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结论是依据病例及鉴定人员对被鉴定人身体所做的检验作出,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未向本院提供推翻该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对该证据的效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本院已驳回。鉴定费票据系原告客观实际支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5月11日10时30分许,在田界线利民镇白庄,被告张亚军驾驶豫N698**号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公路左侧与相对方张宏超驾驶的豫NA18**号客车相撞,后又将骑自行车人原告范学忠撞伤,造成三车损坏,原告范学忠及客车乘车人谢东亮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范学忠受伤后入住虞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4天,经诊断为多处骨折,后入住虞城县利民镇卫生院住院治疗30天,共住院治疗64天,花费医疗费37089元。本案事故经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理,认定张亚军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张宏超、范学忠、谢东亮无事故责任。经商丘木兰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三处损伤其中一处构成九级伤残,另外两处均构成十级伤残,且需后续治疗费5000元及一人护理90天。被告胡光宇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8月4日零时起至2014年8月3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限额122000元(含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8月4日零时起至2014年8月3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500000元,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被告胡光宇共给付原告范学忠医疗费47000元。另查明,2014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847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可见,法律对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本案是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限额为122000元(含10000元医疗费及2000元财产损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0000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依法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对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依照合同对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称事故车辆系被告胡保民、张改玲、胡光宇的家庭用车,应由三人共同承担责任,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胡光宇认可事故车辆系个人出资购买,与被告胡保民、张改玲无关,司机张亚军系职务行为,故原告的其余损失,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由雇主即被告胡光宇承担,被告胡保民、张改玲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因本案事故有无事故责任车辆豫NA18**号客车,原告未要求追加该事故车辆车主为本案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申请追加该事故车辆车主为被告,后撤回申请,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免赔付10%,但原告可另行向豫NA18**号客车车主主张权利。结合本院实际及原告范学忠的伤情,因本次事故有其他受害人谢东亮,本院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为谢东亮预留30%的份额。二、关于对原告损害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原告关于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范学忠于1944年9月19日出生,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鉴定费的承担,由本院依法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认方法,结合本案查实的情况,对原告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计算及后续治疗费为42089元;护理费7020.49元(28472元/年÷365天/年×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元(30元/天×64天),营养费640元(10元/天×64天);交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计算为49元;伤残赔偿金20715.42元(9416.10元/年×10年×2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确定精神抚慰金的规定,应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过错程度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本案中原告因伤多处致残,对其以后的生活工作均有影响,对其精神上损害也是不可弥补的。因此给予其经济上适当补偿是合适的。本院根据本案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及其在事故中的责任情况对其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15000元,以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7433.91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共计7000元(因该项限额为10000元,扣除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为谢东亮预留的30%后),残疾赔偿金20715.42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护理费7020.49元、交通费49元等共计49784.91元,因本案事故有无事故责任车辆豫NA18**号客车,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免赔付10%,计算为49784.91元×90%=44806.42元。原告其余损失医疗费35089元、营养费6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元、共计3764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范学忠。被告胡光宇预付原告赔偿款47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应从赔偿款中将该47000元返还给被告胡光宇,但在此款中应扣除胡光宇应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3950元支付给原告范学忠,计算为43050元。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应赔偿原告范学忠39405.42元、返还胡光宇43050元。本案中,因原告范学忠的损失能够得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足额赔偿,故被告张亚军、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不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原告其余诉请因无证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405.42元(包含被告胡光宇应支付给原告的诉讼费、鉴定费共计3950元),付款账号:262433808608,户名: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中国银行虞城县支行。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胡光宇现金43050元,付款账号:262433808608,户名: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中国银行虞城县支行。三、被告张亚军、胡保民、张改玲、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3950元由被告胡光宇承担。(已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及上诉期满7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具体金额由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款汇户名:商丘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商丘分行营业部。账号:1716020419200113331。汇款用途(必填):上诉费。在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后三日内将收据复印件递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雷审 判 员  苗 雨代理审判员  马宇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