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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廖德苏诉廖德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德苏,廖德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廖德苏,男,1954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廖德宜,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000元的赔偿款及受理费。现申请人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清海审判员  黄木先审判员  江火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翘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