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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执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识青与马鞍山市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谷迎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识青,马鞍山市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协力机电修建安装有限公司,谷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718号申请执行人:王识青,女,汉族,1970年12月6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被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协力机电修建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采石西塘生产队被申请执行人:谷迎庆,男,汉族,1970年8月30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申请执行人王识青与被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谷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雨民一初字第01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伊长城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