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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斌与青州重力起重机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青州重力起重机有限公司,青州市鑫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海特重工有限公司,笮连云,牛光景,张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李斌被告青州重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北环东路2626号。被告青州市鑫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李村。被告山东海特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华龙街与康圣路交叉路口西。被告笮连云被告牛光景被告张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诉被告青州重力起重机有限公司、青州市鑫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海特重工有限公司、笮连云、牛光景、张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继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