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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山东阳光概念包装有限公司与孙维君、特丝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光概念包装有限公司,孙维君,特丝丽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山东阳光概念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慈晓雷,董事长。被告孙维君。被告特丝丽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欣。驻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北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光概念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维君、特丝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李在兴审判员  陈广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