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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冯某某,女,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权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成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