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冯某某,女,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权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成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