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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攀东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管宗惠申请陈岩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管宗惠,陈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攀东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管宗惠,女,1937年9月17日生,汉族,攀枝花市第十六中学退休职工。被申请人陈岩,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申请人管宗惠诉称,被申请人陈岩原系十九冶电装公司职工,其于1997年离职到广州自谋职业(在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村开餐馆),2003年9月20日,被申请人陈岩与家人最后一次通话后就失去联系,一直没有任何消息。2008年8月28日,申请人管宗惠向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报警。经多方查找,被申请人陈岩仍杳无音讯。申请人管宗惠遂依法起诉,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岩死亡。经查,陈岩,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原系十九冶电装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与申请人管宗惠为母子关系。1997年,被申请人陈岩辞职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碑村开餐馆。2003年9月20日,被申请人陈岩最后一次通话后,就与家人失去了联系。2008年8月28日,申请人管宗惠向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报警。经多方查找,被申请人陈岩仍杳无音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受理案件并于2014年1月22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陈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期间已届满,被申请人陈岩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接(报)处警登记表》、攀枝花市东区枣子坪街道办事处团结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申请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岩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管宗惠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岩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岩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定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胥思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