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杨萍与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公安户口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萍,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秦国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顺庆行初字第104号原告杨萍,女。委托代理人任超,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李洪长,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华,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晏翊君,男,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秦国均,女。委托代理人李修远,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雍志清,南充市顺庆法源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萍不服被告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对第三人秦国均户口登记一案中,原告杨萍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前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萍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的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杨萍承担。审 判 员 陈俊杰人民陪审员 朱成平人民陪审员 曾 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庞 蓉 微信公众号“”